為進一步加強進口食品化妝品的安全監管,確保其可追溯性,中國海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和《進出口化妝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等規定,對食品和化妝品進口商開展了全面核查。這些核查不僅是保障消費者健康的重要手段,也是進口商必須嚴格遵守的法律責任。
核查主要內容和食品化妝品進口商法律責任
一、食品進口核查
建立和保存進口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進口商應當如實記錄以下信息:
- 食品名稱
- 凈含量/規格
- 數量
- 生產日期
- 生產或進口批號
- 保質期
- 境外出口商和購貨者名稱、地址及聯系方式等
這些記錄必須完整并保存良好,以確保在必要時可以追溯。食品進口記錄、銷售記錄和進口食品銷售對象投訴及召回記錄的格式可參照《食品進口記錄和銷售記錄管理規定》(質檢總局公告2012年第55號)中的附件1-附件3。
法律責任:若進口商未建立或保存上述記錄,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九條和第一百二十六條,應責令改正,并可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二、化妝品進口核查
化妝品進口記錄、銷售記錄和進口化妝品召回記錄的格式參照《進口化妝品境內收貨人備案、進口記錄和銷售記錄管理規定》(質檢總局公告2016年第77號)中的附件2-附件4。
法律責任:若進口商未建立或保存上述記錄,將違反《進口化妝品境內收貨人備案、進口記錄和銷售記錄管理規定》第九條的規定,應責令整改。
其他主要法律責任
- 違反食品進口商備案要求
根據《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第六十八條,若食品進口商備案內容發生變更未按規定向海關辦理變更手續,海關將處以警告;提供虛假備案信息的,海關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
- 不配合海關核查
根據《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第六十九條,境內進出口食品生產經營者若不配合海關進出口食品安全核查工作,拒絕接受詢問、提供材料或提供虛假信息,將被處以警告或1萬元以下罰款。
- 違反預包裝食品中文標簽要求
根據《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第七十條,進口預包裝食品未加貼中文標簽或中文標簽不符合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且拒不按照海關要求實施銷毀、退運或技術處理的,海關將處以警告或1萬元以下罰款。
- 未經海關允許提離進口食品
根據《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第七十一條,未經海關允許,將進口食品提離海關指定或認可的場所的,海關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
- 未建立境外出口商審核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九條和第一百二十六條,進口商未建立并落實境外出口商和境外生產企業審核制度的,將被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結論
海關對食品和化妝品進口商的核查是確保進口商品安全的重要措施。進口商必須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建立并保存詳細的進口和銷售記錄,配合海關的各項核查工作,確保進口商品的可追溯性和合規性。通過加強合規管理,進口商不僅能有效避免法律風險,還能提升自身的市場信譽和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