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國家安全和國家利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有關規定,經國務院批準,對石墨類相關制品的臨時出口管制措施進行優化調整。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出口范圍限制
1、滿足以下特性的物項,未經許可,禁止出口:
(1) 高純度(純度>99.9%)、高強度(抗折強度>30Mpa)、高密度(密度>1.73克/立方厘米)的人造石墨材料及其制品。參考海關商品編號為:3801100030、3801909010、6815190020。
(2) 天然鱗片石墨及其制品,包括球化石墨、膨脹石墨等。參考海關商品編號為:2504101000、2504109100、3801901000、3801909010、3824999940、6815190020。
2、除上述物項外,其他在公告2006年第50號中所列的物項已取消臨時出口管制。
二、申請出口許可流程
出口經營者欲出口上述物項,需遵循以下步驟:
1、通過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向商務部提出出口許可申請。
2、填寫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申請表,并提交以下文件:
(1) 出口合同、協議原件或與原件一致的復印件、掃描件。
(2) 擬出口物項的技術說明或檢測報告。
(3) 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證明。
(4) 進口商和最終用戶情況介紹。
(5) 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經營管理人及經辦人的身份證明。
3、商務部將在法定時限內對申請進行審查,并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涉及國家安全的出口,需與相關部門共同審查并報國務院批準。
三、出口許可證簽發
經審查批準后,商務部將頒發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件。
四、相關規定與處罰
1、出口經營者應向海關出具出口許可證件,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2、未經許可出口、超出許可范圍出口或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出口經營者,將依法受到行政處罰,情節嚴重者將追究刑事責任。
五、公告生效時間
本公告自2023年12月1日起正式生效,同時,商務部、國家國防科工委、海關總署公告2006年第50號廢止。
感謝各有關單位和企業的理解與配合,任何關于本公告的疑問,請及時聯系商務部或海關總署。
商務部 海關總署
日期:2023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