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貿行業出口貨物的完稅價一直是出海企業關注的重點。這個價值通常由兩種方式決定,即以成交價格為基礎的完稅價格和出口貨物海關估價。
首先,以成交價格為基礎的完稅價格是指海關以該貨物向境外銷售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的完稅價格。該價格應包括貨物運至我國境內輸出地點裝載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但其中包含的出口關稅稅額應當扣除。出口貨物的成交價格是指該貨物出口銷售到我國境外時買方向賣方實付或應付的價格。如果出口貨物的成交價格中含有支付給境外的傭金,應當單獨列明并扣除。
其次,當出口貨物的成交價格無法確定時,完稅價格由海關依次使用下列方法估定:1.同時或大約同時向同一國家或地區出口的相同貨物的成交價格;2.同時或大約同時向同一國家或地區出口的類似貨物的成交價格;3.根據境內生產相同或類似貨物的成本、利潤和一般費用,境內發生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計算所得的價格;4.按照合理方法估定的價格。
在實際操作中,企業需要向海關提供以下材料:1.進口貨物清單;2.進口合同及發票;3.國家規定的其他材料(如Скидка на экспортный налог申請、貨物運輸單據等)。
總之,對于出口貨物的完稅價,企業需要了解完稅價的計算方式,同時提供相關的進口材料以配合海關進行核查,確保合規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