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境修理貨物是指進境或出境維護修理的貨物、物品,監管方式代碼為“1300”,簡稱“修理物品”。這是一種特殊的監管方式,為了幫助企業更好地完成進出境修理物品的正確申報,小編梳理總結了以下申報要點,請大家注意!
一、修理物品適用范圍
進出境修理貨物以及為維修這些貨物、物品需要進出口的原材料、零部件。
保稅區、保稅港區、綜合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與境外之間進出的檢測、維修貨物,以及與境內(區外)之間進出的檢測、維修貨物。
二、進境修理物品申報征稅要求
1、進境申報
納稅義務人在辦理進境修理貨物的進口申報手續時,應當向海關提交該貨物的維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條款的原出口合同),并且向海關提供進口稅款擔保或者由海關按照保稅貨物實施管理。
進境修理貨物需要進口原材料、零部件的,納稅義務人在辦理原材料、零部件進口申報手續時,應當向海關提供進口稅款擔保或者由海關按照保稅貨物實施管理。進口原材料、零部件只限用于進境修理貨物的修理,修理剩余的原材料、零部件應當隨進境修理貨物一同復運出境。
2、復出境申報
辦理進境修理貨物復運出境的出口申報手續時,納稅義務人可向海關提供該貨物的進境維修報關單、維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條款的原出口合同)、維修發票等相關單證。
進境修理貨物及剩余進境原材料、零部件復運出境的,海關應當辦理修理貨物及原材料、零部件進境時納稅義務人提供的稅款擔保的退還手續;海關按照保稅貨物實施管理的,按照有關保稅貨物的管理規定辦理。
3、期限規定
進境修理貨物應當在海關規定的期限內復運出境。因正當理由不能在海關規定期限內將進境修理貨物復運出境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屆滿前向海關說明情況,申請延期復運出境。
進境修理貨物未在海關允許期限(包括延長期)內復運出境的,海關對其按照一般進出口貨物的征稅管理規定實施管理,將該貨物進境時納稅義務人提供的稅款擔保轉為稅款。
三、出境修理物品申報征稅要求
1、出境申報
納稅義務人在辦理出境修理貨物的出口申報手續時,應當向海關提交該貨物的維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條款的原進口合同)。
2、復進境申報
納稅義務人在辦理出境修理貨物復運進境的進口申報手續時,應當向海關提交該貨物的維修發票等相關單證。
運往境外修理的機械器具、運輸工具或者其他貨物,出境時已向海關報明并在海關規定的期限內復運進境的,應當以境外修理費和料件費審查確定完稅價格。海關按照審定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有關規定和海關接受該貨物申報復運進境之日適用的計征匯率、稅率,審核確定其完稅價格、計征進口稅款。
3、期限規定
出境修理貨物應當在海關規定的期限內復運進境。因正當理由不能在海關規定期限內將出境修理貨物復運進境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屆滿前向海關說明情況,申請延期復運進境。
出境修理貨物超過海關允許期限(包括延長期)復運進境的,海關對其按照一般進口貨物的征稅管理規定征收進口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