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和巴西聯邦共和國農業和畜牧業部的規定,經過嚴格的檢疫和衛生要求,現允許符合相關要求的巴西陸生動物蛋白飼料進口。
為確保進口巴西陸生動物蛋白飼料的質量安全,將加強對其檢疫和衛生要求的監督力度,確保其符合我國相關法規和規定。同時,也提醒進口商要加強對巴西陸生動物蛋白飼料的質量控制和安全管理,確保進口產品的質量和安全。
這項決定的背后是對巴西產品質量和安全措施的充分考慮,同時也是促進中巴之間經貿往來的重要舉措。
檢驗檢疫依據
這項政策的實施是基于多項檢驗檢疫依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進出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和巴西聯邦共和國農業和畜牧業部關于巴西輸華陸生動物蛋白飼料檢疫和衛生要求的議定書》。這些法律法規確保了進口產品的質量和安全,對于保護國內消費者的利益具有重要意義。
進口商品范圍
根據官方公告,進口商品范圍主要包括禽源性蛋白飼料和豬源性蛋白飼料,如肉粉、骨粉、肉骨粉、血粉和羽毛粉等。這些產品的質量將受到嚴格監管和檢驗,以確保其符合中國相關的質量和衛生標準。這也是為中國畜牧業提供多樣化飼料選擇的重要一步。
生產企業要求
此外,巴西輸華陸生動物蛋白飼料生產企業還需要符合一系列要求,如經巴西聯邦共和國農業和畜牧業部批準,并在巴方有效監督之下生產,實施了危害分析和關鍵控制點(HACCP)質量管理體系或按照HACCP原理建立質量管理體系,制定并有效執行產品追溯和召回制度等。這些要求能夠有效確保產品的質量和安全性。
巴西輸華陸生動物蛋白飼料生產企業由巴方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推薦,經中方審核合格并注冊登記,注冊登記有效期5年,獲得注冊登記生產企業變更情況巴方應及時向中方通報和確認。
進口商品要求
(一)動物源性原料要求。
原料來源動物必須在巴西出生和飼養,并在官方批準的屠宰廠屠宰,經過宰前和宰后檢驗,沒有出現任何法定通報疫病的癥狀。
原料來源動物不能受到動物疫情的移動限制或被撲殺。
如果原料需要進口,那么它必須來自中方批準允許向中國出口該類原料的國家。
原料中不能包含反芻動物原料,必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反芻動物源性成分的污染。
原料來源的動物必須來自口蹄疫、古典豬瘟、非洲豬瘟、豬水泡病、高致病性禽流感非疫區。
(二)生產加工要求。
原料必須經過中心溫度不低于90℃至少15分鐘的熱處理,或者采用中方認可的其他等效加工方式進行熱處理。
生產加工過程中不得添加不明種類的動物源性原料和反芻動物源性原料等禁止使用的物質。
生產、生產后和運輸中必須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污染。
(三)生產產品要求。
產品必須符合巴西法律法規的要求,并允許在巴西國內自由銷售。每批輸華陸生動物蛋白飼料都將由巴西方面進行隨機抽樣,并按照以下要求進行檢測:
(1) 經巴方認可實驗室采用聚合酶鏈式反應(PCR)方法或中方認可的其他方法進行檢測,結果不含反芻動物源性成份。PCR方法檢測反芻動物源性成分DNA的限值為0.1%。
(2)符合沙門氏菌和腸桿菌科的要求:
沙門氏菌:25克樣品中未檢出:n=5,c=0,m=0,M=0;
腸桿菌科:1克樣品中:n=5,c=2,m=10,M=3x102;
n:檢驗的樣品數;
m:細菌數的閾值,如果所有樣品中細菌數都沒有超過m,該結果為合格;
M:細菌數的最大值,如果有1個或多個樣品中細菌數等于或大于M,該結果為不合格;
c:細菌數介于m與M之間的樣品數,如果其他樣品的細菌數是小于或等于m,該結果仍認為可接受。
出口前查驗和證書要求與進境檢驗檢疫要求:
(1)巴方需對每批符合雙方議定書要求的輸華陸生動物蛋白飼料出具獸醫衛生證書,證書需使用官方印章,并符合中方有關要求。
(2)包裝應使用安全、潔凈的材料,并有良好的密封性能,不易破損。外包裝需加施標簽,并標注“非供人類使用”或“僅用于飼料生產”等文字。
(3)進口企業在簽訂貿易合同前,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進境時,中國海關將對貨物進行檢驗檢疫,包括核查是否附有《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是否來自注冊登記的巴西生產企業,以及衛生證書是否真實有效。
(4)經檢驗檢疫合格的貨物準予進境,不合格的貨物應按照有關規定作除害、退回或銷毀處理。
(5)對于重大安全衛生問題,中方將向巴方通報,對多次發生不合格問題或發生嚴重問題的生產企業,中方可采取加強檢驗檢疫或注銷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登記。